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两部门明确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

责任编辑:美华中心   发布日期:2011-12-12 10:33 点击率:

       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12月9日日前联合发布通知,明确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。

  通知称,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,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(含6万元)的小型微利企业,其所得减按50%计入应纳税所得额,按20%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。

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,是指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》及其实施条例,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。(中新网财经频道)

  此前,由于官方紧缩信贷,导致众多中小企业难以为继。一些融资困难的企业被迫通过“地下钱庄”借高利贷,从而引发浙江温州等地的信贷危机。

  在此情形下,中国官方为维护稳定,已经推出了一系列措施,扶植小型企业。此前,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就曾联合公告称,为鼓励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支持,促进小微企业发展,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,对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。

  中国此前金融机构与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印花税按照万分之0.5的税率征收。鉴于印花税税率较低,当时此举显然形式重于内容,着力显示出官方对小微企业的政策扶植态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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